社團法人永和扶輪社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六年四月。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社團法人永和扶輪社。
第二條:本社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三條:本社為依民法及人民團體法,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社宗旨如左:
一、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二、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三、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業務﹐藉以服務社會。
第三章 社員入社及出社
第五條: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務信譽之人士組成。
第六條:本社社員具有職業之代表性,各項事業或專門職務分別設職業分類。每一開放職業分類接受社員推薦新
社員。新社員入社應由二位社員推薦,出席多次例會,經全體社員同意後入社。
第七條:本社有四類社員:現職、資深現職、退職、及名譽社員。
第八條:除宗教、新聞事業與外交等類別及第九條中所定有關增額現職社員之條款外,每一事業或專門職務類別
不得有一人以上之現職社員。
第九條:增額現職社員:
現職社員得推薦一位職業分類相同之事業或專門職務之人士為增額現職社員,增額現職社員不得依本款再推薦增額現職社員。
第十條:資深現職社員:
一、社員總計有十五年或以上資歷者。
二、年滿六十歲或社員總計有十年或以上資歷者。
三、年滿六十五歲或社員總計有五年或以上資歷者。
第十一條:退職社員:
一、自事業或專門職務生活退休,得被推薦為退職社員。
二、凡現職社員非因個人之過失而喪失其職業分類者,得由本社理事會選為退職社員。
第十二條:名譽社員:
對扶輪之理想曾有重大貢獻得被選為名譽社員。
第十三條:社籍之終止:
一、當社員不在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凡現職社員非因個人之過失而喪失其職業分類
者,得由本社理事會選為退職社員。
二、退職社員於重操原業或重返原職時,如其職業分類尚未遞補,其社籍自動成為現職社員。如其職業分類
已遞補無缺,則乃為退職社員。
三、名譽社員於當選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即自然終止其社籍,但經理事會之裁決乃得逐年連選連任。
四、不繳會費:
社員逾規定期限三十日乃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祕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十日乃
不繳納時,該社員之社籍即自然終止。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於繳清欠費後得申請復籍,理事會得斟酌
情形予以核准,但其原列職業分類如已有社員充任時,則不准其復籍。
五、不出席例會:
(一)除名譽社員外每一社員必須:
1‧在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出席或補出席百分之六十之例會。
2‧在上半年及下半年各出席本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
如社員未依上述規定,其社籍自動終止,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獲理事會同意。
(二)除名譽社員外每一社員,如無正當理由且獲理事會同意,連續四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其社籍自動終止。
六、退社: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十四條:社員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對本社之所有基金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且於社員大會休會其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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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與變更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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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與罷免理事及社員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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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入社費、常年社費及社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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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各項社務及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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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本社之解散或合併事宜及財產之處分。
第十七條:本社設理事十三人由社員選舉之,任期一年,候補理事二人,遇理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任期以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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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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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議定社員入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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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理事長(社長)、提案至社員大會罷免理事長(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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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理事長(社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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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解僱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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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社務、業務﹐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章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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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務需要﹐呈報主管機關之法定文件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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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各項事務,依會議記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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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及職權所應辦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喪失本社社籍者,應即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社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社長)任為必要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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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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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之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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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理事長(社長)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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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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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解散。
六、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一月召開一次,以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於召開社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函報新北市政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社經費來源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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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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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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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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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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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益或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所有權人為社團法人永和扶輪社,其所有權之土地、建築物,禁止出售,禁止地上權抵押設定.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章程施行細則、社務施行細則、社員公約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臺北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第卅五屆社員大會通過。
永和扶輪社社館管理辦法
前言
感謝前社長陳里章及各位扶輪先進熱心捐獻,成立永和扶輪教育基金且行之多年。基金總額已達新台幣五百餘萬,然因近來利率偏低,孳息金額偏低,尚需社員捐獻以共襄盛舉。永和扶輪社尚需編列預算支付房租。案經全體社員熱心討論,以基金總額外加社員捐獻購得社館一座。今後本社僅須編列約目前租金之三分之二支付獎學金,該項金額約為目前孳息二倍有餘。社員負擔及基金會支出成為雙嬴局面,體桖先進熱心,會館更須善加管理經營,使雙嬴局面更加擴大。特訂定本辦法以茲遵行。
第一條:本社館定名為社團法人永和扶輪社社館,以下簡稱本社館。
第二條:本社館位於中和市橋和路一一六號七樓之二。
第三條:本社館以社團法人永和扶輪社、社館管理委員會為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委會。
第四條:管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主任委員不得連任。
第五條:管委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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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社館管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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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六條:管委會財務獨立,年度節餘留置為預備金,俟社員大會決議再行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